原标题:许昌市发布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(2018-2020年)实施方案》
11月26日,许昌市出台《许昌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(2018-2020年)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规定国家、省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“三区两线”范围内、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及许昌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,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,已设露天矿山要全面退出。
《方案》指出,到2020年底,许昌市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、综合利用率“三率”指标和废水、废气、废渣“三废”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,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,在“三区两线”(自然保护区、重要景观区、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、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)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75%以上,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。
《方案》强调,一是查清现状、优化布局。2018年底前,各县(市、区)政府要全面查清辖区露天矿山开发利用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,按照“一矿一策”制定整治方案和台账,对露天矿山区划布局进行再优化、再调整。二是停产整治、取缔关闭。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露天矿山企业,要全面停产整治,并于2019年1月底前公布全部整治名单,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。三是生态修复、废物处理。按照“谁开采、谁治理、边开采、边治理”的原则,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,由当地政府承担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。2019年6月底前,各县(市、区)政府要出台废物治理政策措施,全面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,并持续治理。
《方案》还提出政策措施。一是明确了露天矿山开采环保准入条件,对于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,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。二是针对治理资金问题,明确了“开发式治理、治理式开发”的新政策,按照政府主导,市场化运作的思路,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确定责任主体,加快推进开发式治理。三是鼓励主动退出,对于主动退出的露天矿山,要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价款和出让收益,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和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,不予退还价款和出让收益。(来源:河南省自然资源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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