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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公开原则?

2023-03-27 浏览:

公文公开原则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相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,将决策、执行、管理、服务、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,提高公开工作效率,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、有序进行,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

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:乡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包括决定、公告、通告、通知、通报、报告、请示、批复、意见、函、纪要等。

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《条例》、《保密法》有关规定,按照“谁制发、谁提出,谁审查、谁办理,谁公开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结合工作实际确定。

二、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

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依法、及时、高效的原则,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“此件不公开”3种属性中的1种。

(一)凡内容涉及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,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,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,应确定为“此件公开发布”;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、内部资料,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,应确定为“此件依申请公开”;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,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,涉及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的公文,应确定为“此件不公开”。

(二)转发类公文,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;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,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。

(三)确定为“此件公开发布”的公文,不可夹带“依申请公开”和“不公开”的内容。

(四)乡党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、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,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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