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生产报告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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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报告制度
为规范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,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、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,依据国家、省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一、 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企业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、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,除按现行法律、法规报告外,还要按本制度执行: (一)一次死亡3人以上(含3人)的火灾、特种设备、道路交通、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; (二)危险化学品泄漏、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; (三)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; (四)社会影响较大、涉险人数3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。 二、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: (一)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单位及出租户名称; (二)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、经济类型、门店规模; (三)事故伤亡人数(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)、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; (四)事故类别; (五)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; (六)事故应急救援情况; (七)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。 三、报告程序 (一)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、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(四)事故报告通讯。